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8628.2017.01.014

社区矫正惩罚机制的探讨——兼论机构设置的完善

引用
当前,关于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存在着不同分歧,其中非监禁型刑罚执行说和社区刑罚执行说的重要观点占据着主要地位.基于这样的性质定位,两种学说具有共通之处,即明确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无论何种形式的处罚方式均应首先强调惩罚的功能效应.而在实践中,从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到具体执行均未过多涉及惩罚机制的构建.定期报到、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以及3次警告提请收监是现阶段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主要的惩罚性制度.遗憾的是由于当前执行社区矫正的机构是基层司法所,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惩罚大都停留在定期报到的基础阶段.直言不讳地说,正是基于这样的宽松环境,缺乏严厉完善的惩罚性机制,使得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准确定位自己的身份,矫正改造意识不强.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和执法授权,工作人员缺乏刑罚意识和监管执行力.两者均未能体现法律的震慑性和警示性,最终架空制度理念,无法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因此,应从制度设计到机构设置逐步加强对社区矫正惩罚机制的完善,使得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实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功能效应.

社区矫正、惩罚机制、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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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8(诉讼法)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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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8628

45-12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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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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