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7.01.003
间接代理宜逸出民法总则
通过间接代理的现行法考察和间接代理的立法歧见分析可以发现,民法总则只规定隐名代理,而使间接代理逸出民法总则的立法安排是相对最优的选择.民法总则应以直接代理为一般规则,并规定作为显名原则之缓和的隐名代理.间接代理不具备民法总则所应具备的抽象性,可以作为学理概念,保持张力和弹性,为商事代理制度留下伸展空间.
间接代理、民法总则、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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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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