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6.05.020
论代孕中的亲子关系——以全国首例非法代孕监护权纠纷案为例
应区别对待代孕协议中的监护权转移条款和其他条款,前者因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者要依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而区分处理,如有偿代孕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而无效,而无偿的完全代孕并不当然无效.因此不能依据代孕协议确定代孕子女的法定父母,而应认定子宫提供者即受托人作为代孕子女法律上的母亲.委托人在符合《收养法》的前提下,经过受托人同意,可以收养代孕子女,与之建立父母子女关系.
代孕、亲子关系、监护权、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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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2(民法)
2016-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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