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6.03.010
迷失与复位:论违约金在《合同法》中的定位
“赔偿性违约金”概念的应用使得违约金制度与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相互混淆,此种定位中的违约金事实上成为了损害赔偿的另一种表述,违约金的自身固有属性被掩盖,违约金制度陷入迷失.为使违约金复位、发挥其应有作用,应当将违约金之属性定位为“惩罚性赔偿”,使其充分发挥威慑、保证、惩罚的作用.将惩罚性赔偿应用于合同领域之中有其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违约金、惩罚性赔偿、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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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1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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