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6.03.009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渎职犯罪追究的竞合——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为视角
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对侵害行为的直接监督和管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则是针对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发生渎职行为的追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应该是弥补行政执法覆盖面的不足,而不是代为履行行政职责或是减轻行政履责压力,更不能因发展公益诉讼职能而淡化渎职犯罪追究的价值.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能够起到直接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但通过渎职犯罪追究更能够撬动行政执法体系在更大范围内加强公共利益保护的力度.因此,检察机关需厘清渎职犯罪追究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权责,做好二者的衔接设计,高效发挥检察机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职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职能、公益诉讼、渎职、冲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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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4(司法制度)
第六批全区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研究》阶段成果
201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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