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5.04.021
保安不法出租他人房屋案之我见——兼谈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保安冒用房主名义将房屋出租并将租金据为己有,这一行为的性质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引发巨大争议.要确定能否对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以及如何评价,首先得明确其犯罪对象.我们认为,财产性利益在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不能仅依解释论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相反,不动产作为财物的一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不法出租、财产性利益、不动产、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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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5(刑法)
2015-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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