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5.04.009
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去过错化——以《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为视角
多年来,我国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因其体系无关宏旨而备受冷落.应该说,无论是学界抑或是立法者、司法者,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定位都存在价值误区和偏向,其集中体现在制度之间的构成混淆.例如我国《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要求司法者对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采取过错化考量,故而在极大程度上消减了该制度应有之价值功能与整合力度.因此,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去过错化研究对理论界如何定位不当得利制度以及司法界如何考量该制度的适用将大有裨益.
不当得利、去过错化、租赁合同解释、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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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15-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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