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15.03.019
试论现场指认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冲突
现场指认虽然作为一种广泛适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内的侦查措施,却因其在法律上的缺位,与新刑诉法中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产生冲突.对现场指认在立法上予以确立,在制度上予以规范,可以在不违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和精神下让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指认,以达到保障人权和侦查破案的双重目的.
现场指认、适用、自愿、强迫、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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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5-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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