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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8628.2012.04.018

对公司法新修改的呼吁:股东资格判断标准——兼论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制度的取舍

引用
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姓名应当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就出现了股东的两种登记。学者一般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对内效力,而工商登记则具有对外效力。然而,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股东名册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笔者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对该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应当取消股东名册,统一由工商部门予以登记的立法建议。

股东名册、股东资格、对抗效力、私法自治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因股份公司开放性较强,股东流动性大,股东名册所起的作用非常大.由其是在上市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名单属于公司披露的事项之一.所以本文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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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8628

45-1262/D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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