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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8628.2009.04.002

市场主体法的提出——兼论商事通则的困境

引用
商事通则是民商合一或分立争议的复活,其面临的困境表明,商法的体系化和补缺不应依靠商事通则,而应在坚持民商真正合一的大趋势下,不仅实现商法内部的体系化,而且要实现民商的高度体系化.市场主体法是实现民商高度体系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可能性.市场主体法的立法应定位在民商兼顾,侧重商法的方向上.其价值在于将真正结束民商之争,形成合力,迎接民商对话时代,开启民商对话机机制,促成民商合作,实现民商共赢.当然这需要包括法学家们在内的所有法律人的勇气、智慧和努力.

市场主体、商事通则、高度体系化、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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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民法)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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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8628

45-12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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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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