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06.06.017
论犯罪构成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兼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完善
由于推定具有转移证明责任的功能,因此,自犯罪构成推定功能产生之后,部分要件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被告人.这就意味着被告人一旦证明不能,就要承担败诉风险,这显然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证明责任开始分化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其中,推定转移给被告人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而并不转移说服责任.我国犯罪构成由积极要件构成,缺乏消极要件,从而造成推定机能丧失.为此,需要将违法性要件纳入犯罪构成,以恢复其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功能.
推定、犯罪构成、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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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06-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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