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06.06.001
宪政建设的民法基础:机关法人制度
我国的宪政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对独立及一定程度的相互制衡,同时兼有政治协商的民主政治体制.宪法赋予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和检察院重大的国家权力或民主权利,因此,这些国家机关和政协组织是我国实施宪政的主要力量.机关法人制度要求各国家机关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这独立财产,既是机关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前提,也是它们相对独立地行使宪法职权的物质基础.完善的机关法人制度可以使我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和检察院能充分履行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力或权利,从而保证我国的宪政体制的最终实现.我国未来的民法典确需建立完善的机关法人制度,因为机关法人制度是我国宪政建设的民法基础.
机关、法人制度、宪政、建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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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06-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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