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05.04.028
权利质权?抑或权利抵押权?--论知识产权设定担保的体例选择
传统担保物权原则上以有体物为其标的,但也不排斥将权利纳入其视野.文章首先介绍了权利担保物权的一般理论,接着通过分析登记和移转占有两个因素在知识产权质押中的适用,认为现今大陆法系各国认为在知识产权上设定质押的方式值得商榷,理论上应以抵押的方式代之.
权利抵押、权利质押、知识产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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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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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