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05.04.001
复合罪过形式之否定--兼论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
新刑法典颁布以后,有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这一主张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者对"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提出了五点质疑,并对其观点进行了批驳.文章认为,如果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复合罪过形式,那么,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理论将变得不科学,并导致立法上的罪刑不相称、混乱;在司法上,由于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司法人员无须分析行为人主观方面究竟是间接故意抑或是过失,即可以复合罪过犯罪论处,所以,很容易导致适用刑罚不公,从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而,文章提出,我国刑事立法应杜绝复合罪过形式.最后,文章对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复合罪过、形式、罪刑相适应、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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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