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03.04.032
论最高额抵押的设立及变更的对抗力
最高额抵押的设立,应由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立法对最高额抵押宜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应统一我国的抵押登记部门,完善抵押登记的程序和内容.最高额抵押的变更如涉及第三人利益,对变更前抵押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应不具有对抗力.
最高额抵押、抵押登记、变更、对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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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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