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03.04.030
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兼评《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我国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却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样就在法理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了许多问题,有悖于民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急需通过对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来加以解决.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合同
18
DF51(民法)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4-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