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28.2001.03.020
试论企业法人名称权性质与继承
认定企业法人名称权为人格权已演变为学界的思维定势,但人格权无力载负企业法人名称权所具有的直接厚重的财产利益,兼出自企业法人名称权特征及迎合国际潮流的考虑,宜将企业法人名称权纳入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对待.企业法人名称权可否继承?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可是有些学者偏偏混淆了企业法人名称权的主体,抹杀了企业法人名称与企业法人名称权的分界,以致得出不适当的判断,因而还是有探讨必要的.
企业法人名称权、性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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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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