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36/j.cnki.gxjcxyxb.2020.0602
大数据背景下信用信息共享的法理基础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科技的发展,传统征信逐渐向大数据征信过渡.相对于传统征信,大数据征信实现了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分析和产出的高效性及中立性,突破了传统征信数据来源单一、数据规模有限、数据处理效率低的局限性.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是实现大数据征信效应最大化的必然之路.要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必须阐明信用信息数据的权属关系,厘清基于信用信息数据上的个人信用权与个人信息权二元价值,以及信用信息共享的法理基础.
征信、大数据征信、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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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21-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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