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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736/j.cnki.gxjcxyxb.2020.0300

抽象危险犯及其限缩问题探究

引用
抽象危险犯是立法为了提前保护法益,将造成特定危险状态的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方式,与具体危险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增设抽象危险犯是应对风险的重要立法表现,是保护安全、实现风险控制、实现积极预防功能的需要.同时,要防止抽象危险犯的盲目扩张,在立法上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司法上应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和反证制度建立出罪机制,以定罪免刑制度实现非刑罚化.

抽象危险犯、刑法立法、限缩

33

D924.3(中国法律)

2020-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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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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