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4.06.007
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理论初探
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而不纯正不作为犯则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相对于前者而言,后者具有两个特点:与对应的作为犯共处一个刑法条文之中以及对于作为构成要件核心的保证人地位缺乏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为克服这一矛盾,刑法理论导入了“等价性”理论,力图通过将不纯正不作为犯与同处一个条文内的作为犯发生“某种等价”的方式,为其可罚性奠定合理的基础.“等价性”的内容,不是整体的成立标准或漠然的价值判断,而是将形式的作为义务予以实质化的规则方法,目的是避免作为义务形式化对刑法评价的干扰.作为“等价性”实质内容的“作为义务”实质化方法,在根本上是刑法的“自动自觉”造成的.因此,在实质的义务说之前提下,不纯正不作为为犯的成立和作为犯罪并无必然的“等价”要求,这可以从事实存在、规范结构、刑法机能等几方面同时得到说明.
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保证人地位、实质的义务说
D92;DF6
2014-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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