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788X.2014.06.004

反思传统调解研究中的韦伯伦理“类型学”范式——以宋代亲属间财产诉讼调解为中心

引用
传统学说囿于西方韦伯“类型学”的研究范式而偏颇地认为:中国古代亲属间财产诉讼调解的准据全是儒家的宗法人伦情理.然而,在私有商品经济刺激、功利思想启蒙、血缘关系淡薄松弛的两宋变革时期,由于家庭、家族中财产争讼成员个体的证据意识、依法保护财产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法官法律素养的高涨、对田宅细故的重视,致使官方调解呈现出证据定谳事实、依法调解的革新气象.上述新的变化,无疑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法律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是对中国古代亲属间财产诉讼调解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之伦理“类型学”错误认知模式的一种有力纠偏.从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路出发,坚持论从史出的治史路径;以及秉持法律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研究方法,在当前法律史学界显得尤为必要.

宋代、韦伯“类型学”、亲属间财产争讼、官方调解、伦理、确定性

DF5;D92

2014年度安徽省高校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中国古代卡迪司法〉说之批判——以宋代诉讼证据制度为视角》SK2014A375

2014-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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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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