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8.04.004
表见代理中第三人的对人性救济权——以表见代理人为请求对象
基于表见代理行为自身的无权代理属性及第三人保护之宗旨,该行为自身应界定为效力待定.据此,第三人享有主张表见代理与要求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的选择权.就第三人所享有的救济性请求权言,依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主观心态区分为实际履行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但第三人不能获得超过有权代理时的利益系属一般规则,故而就有了表见代理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实际履行替代权.
表见代理、第三人的选择权、责任形式、实际履行
DF51(民法)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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