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18.05.004
对我国违宪主体范围的再认识
欲对各类组织和个体的违宪主体资格作出准确、合理的说明,必须先行确定违宪主体范围的界定标准.该界定标准是多元、统一的,其涵括了宪法责任能力、宪法文本、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功能以及宪法监督体制四项标准.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宪法监督的体制下,结合其他三项标准,可以确定我国的违宪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省级国家权力机关、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罢免的国家工作人员.至于政党,在“私主体违宪”意义上,我国的执政党和参政党均不具备违宪主体资格;在“国家行为违宪”意义上,依据“四项标准”和我国政治现实,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类似,原则上亦不能成为违宪主体.
违宪主体、宪法责任能力、宪法精神、宪法监督体制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历史、逻辑与价值视域下的违宪概念研究”17XFX001;井冈山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JRB1704
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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