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18.05.001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研究
我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是沿袭大陆法系国家一以贯之对动产所有权取得集中规定的表现.将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不加区分地涵括动产和不动产,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规定的不当体例,并且阙如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等特殊动产所有权制度付之阙如,导致了动产所有权实践保护的不充足和物权法体系的不完善.当前,正值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重大契机,藉此完善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界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肯认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制度,真正实现物权法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的功用和价值,促成民法典物权编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取得时效
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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