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16.03.008
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兼评《武汉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
在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上,《武汉会议纪要》延续《大连会议纪要》精神,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冲突;对受雇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人适用死刑仍然过重;对运输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情形适用死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法明确性原则.严打运输毒品罪、尤其是对之适用死刑,并不符合毒品犯罪的生成机理.同时,单纯运输毒品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并非“罪行极其严重”,对之适用死刑明显违背罪刑相当原则.并且,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明显不符合司法上逐步废除死刑的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严格限制并尽快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在限制乃至废止运输毒品罪死刑的路径上,首先要明确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对象;然后,从解释论的角度重新诠释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最后,提倡在司法上尽量通过死刑的替代措施分担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运输毒品罪、严打、死刑、限制适用、废止
D92;DF6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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