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16.03.003
无权处分行为中财产犯罪的性质认定——以“司机盗卖房产案”为切入
“司机盗卖房产案”关乎无权处分行为与财产犯罪内在关系的认定,牵涉到盗窃罪与诈骗罪、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的学理区分.因公证处处分权限与地位的缺失,且不动产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并无理论障碍,行为人欺瞒公证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另外从刑民交叉的二维视角分析,由于买房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符合交换目的,且表见代理阻却善意取得的实现,故“司机盗卖房产案”致被害人存在财产损失,整体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类型构造.在一行为同时触犯多罪名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以契合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理念.
盗窃罪、诈骗罪、不动产、财产损失
D9 ;D92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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