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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687.2015.04.004

“事实推定”理论之反思

引用
推定法效的发生往往意味着降低证明要求,因此司法实践的参与者往往都会有一种运用事实推定的天然冲动,然而这些想要通过事实推定来做的工作,应当以其它方式完成.当事实推定所依据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时,就是表见证明,当依据的经验法则只具有一般的盖然性时,则是一个情势证明,这两种类型都表明:“事实推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独立的价值和内容,应该予以取消.在事实推定的法律效果上,不管将其界定为强制性推定抑或许可性推定,都是存在问题的.推定规则在形式上表现为制定法中的推定规范,因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本质是对风险的分配,任何变动都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极大影响,因此法官无权对证明责任进行随意更改,必须以“法定”的条件来限制法官对推定的运用,以免带来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可预期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事实推定、经验法则、表见证明、情势证明、间接反证

D92;D91

2015-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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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学评论

1674-3687

62-1198/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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