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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7759.2007.06.028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刑罚化之法理思考

引用
性别比例失衡的危害性佐证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危害性,产生了对后者的刑罚化之需.对公民的知情权可能造成的妨害的正当性阐明以及法律部门间、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协调一致性考量将决定其可行性前景;法的作用尤其是对传统观念作用的有限性以及法律技术本身的局限性也会影响其实际效力.

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刑罚化、法理

DF624(刑法)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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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1009-7759

62-1159/G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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