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7759.2007.06.007
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这一制度,但存在缺憾.告知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间接义务,其立法依据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告知义务人不以投保人为限,尚应包括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履行期间为投保申请时起,到保险合同成立时止,对告知的内容应采询问回答主义模式,行为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保险合同、告知义务
DF5(民法)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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