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7759.2002.02.014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及相关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在学理上一般指"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长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制下,它享有司法豁免权.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抽象行政行为的这种司法豁免制度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其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也是相悖的.在国际上通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只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司法来审查.中国已经加入WTO,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因此,确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应是历史的必然.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必要
D925.3(中国法律)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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