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7759.2002.02.009
破产无效行为立法向可撤销行为立法的转变--论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修改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对债务人破产宣告前实施的有损一般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有违公平原则且不合时宜.有必要比较、借鉴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相关立法经验,修改我国破产法第35条之规定,实现从破产无效行为立法向可撤销行为立法的转变.
破产、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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