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810.2016.10.012
新加坡拖欠案件追偿初探
案情简介2015年8月,中国国内出口商A公司(中国信保被保险人)向新加坡买方B公司出运两票价值合计约为35万美元的货物(轮胎),贸易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收到提单后60天付款.直至2015年12月,B公司虽已向A公司出具书面的认债文件,但仍未支付货款.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介入追偿.
新加坡、中国、支付方式、合同约定、出口信用、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出口商、文件、提单、美元、贸易、买方、轮胎、价值、货物、货款、国内、付款、报损
D92;F83
2016-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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