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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买卖合同索赔争议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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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述1997年10月29日申请人北京××进出口公司与被申请人香港××贸易开发公司订立了一项机床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台湾××工厂制造一台型号为CM-MCV-2300的机床,合同总价款215,700美元.1998年9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项下90%的货款,余10%的货款验收合格后付清.1998年11月6日机床在申请人处就位,被申请人派人安装并出具<检验报告>.1999年5月21日~24日申请人请北京商品检验机构检验,结果有7项不合格,检验随即停止.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北京××进出口公司提出仲裁解决,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香港××贸易开发公司向申请人北京××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194,130美元.2.裁决被申请人香港××贸易开发公司向申请人北京××进出口公司支付其他支出的费用,包括银行开证费、运费、吊装费、建造设备基础费、商检费等共计330,640元人民币.

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进出口、北京、易开发、香港、商品检验机构、机床设备、货款、仲裁、设备基础、美元、检验报告、合同约定、合格、工厂制造、人民币、运费、银行、验收

D99;TN7

2004-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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