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428.2022.06.008

股权转让后的未届期出资义务承担

引用
我国《公司法》经过2014年的修改,自"部分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引发如下问题: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尚未届期,转让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该未届期出资义务.对此,司法实践以及学界主要存在"单独承担模式"与"共同承担模式"的不同规制路径:前者要求受让股东单独承担该义务,后者则要求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共同承担该义务.检讨既有的规制路径,可以发现在通常情形中股东退出机制的保障功能更值得尊重,而债权人保护的需求则仅在例外情形中才显其正当性.《公司法》草案第8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单独承担模式",而作为例外的"共同承担模式"则需要体系化地适用第48条与第89条第2款才能得以实现.

认缴制、单独承担、未届期、共同承担

30

D922.291.91(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23-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14-12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30

2022,30(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