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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20.06.010

司法机关调取互联网企业数据之利益衡量与类型化路径

引用
司法机关调取互联网企业数据面临安全保障与信息保护、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制度不健全与风险不确定之间的冲突困境.为此,应当妥善平衡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以最小的损害实现调取行为之目的.鉴于调取行为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可以按照调取情形的紧迫程度、危险程度以及调取行为侵犯个人权利程度等指标,建立互联网企业响应等级体系,根据不同响应等级制定分类处理规则.原则上响应等级越高,调取程序越简化,数据范围弹性越大.在涉及重大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紧急状态下,应当建立快速调取的程序.为了规范调取数据行为,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机制.

互联网企业、调取数据、利益衡量、响应等级、分类处理

28

D915.3(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互联网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课题"司法机关调取互联网企业数据信息分类分级管理制度"GJ2019HX12

2020-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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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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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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