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428.2020.04.010

惩罚性赔偿的证明难题及其缓解

引用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欺诈""明知"等要件事实存在证明难题.消费者对"欺诈"要件事实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即可,不宜提高"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经营者须举证证明对消费者已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运用利益动态衡量方法,根据"主观价值说"确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豪车退一赔三案"中采纳的"客观安全性能说"并不妥当.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经营者销售过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推定其为"明知",不必另由消费者就经营者的主观方面举证证明.

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告知义务

28

D923.8(中国法律)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研究"

2020-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49-16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28

2020,28(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