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0.03.011
互联 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 制度逻辑与法律建构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并非普通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在语义或逻辑上的简单延伸,其相互之间在时空语境、信息特征、结构和技术特性等方面存在根本性的代际差异,适宜分别根据各自的制度逻辑展开专门的法律建构.鉴于其所处的后现代语境以及信息模糊性等特殊表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其自身独特的平台中心主义制度逻辑,应当优先发展与平台化密切相关的新型知情权、适当性管理和公益诉讼三大机制作为核心建构,进而促使金融消费者保护突破依附于金融监管的体制藩篱,而向互联网时代平台化多中心治理的社会化新格局迈进.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模糊性、平台中心主义、知情权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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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8(法学各部门)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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