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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20.03.010

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展开

引用
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同属于刑事辩护的下位概念.程序性辩护是指根据案件程序事实和程序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或者对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办案机关予以采纳或者纠正、制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定罪量刑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辩护活动.程序性辩护在实践中表现为请求型、要求型、抗辩型、救济型四种类型,并且在不同诉讼阶段与实体性辩护呈现为不同的关系,其核心是掌握好程序性辩护的"度".

刑事辩护、程序性辩护、实体性辩护、程序违法

28

D915.3(法学各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16ZFG82008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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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28

202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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