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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8.02.003

置换二维码行为与财产犯罪的成立

引用
通过置换二维码非法获取财产利益的行为定性问题应当基于罪刑法定的要求,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刑法上独立判断.仅通过罪名比较进行反向的排除,无法从证明上充分论证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置换二维码的行为虽然涉及三方关系,但并不符合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虽然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也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存在占有的移转.通过扩张占有概念,将所有财产致损行为纳入盗窃罪构成要件之中,将导致盗窃罪的口袋罪化.

置换二维码、诈骗罪、三角诈骗、盗窃罪、刑民关系、财产损害

26

D924.35(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7SFB3017

2021-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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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26

201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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