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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7.06.007

采矿权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引用
我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对采矿权的立法定义存在权利主体概念界定过于抽象化,公权力与私权利、 行为权与财产权相混淆,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相重合,易导致权力寻租等问题.学术界对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而根据我国 《物权法》 的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对采矿权法律性质的再认识也应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明确其物权性和特殊性,并扩充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和权能内容.

采矿权、矿业权、用益物权、物权法、行政许可、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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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15JJD820009

2017-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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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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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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