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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5.06.013

我国无主财产认定程序的转型

引用
大陆法系无主财产认定程序有苏俄的“双重立法模式”和德日的“单独立法模式”之区分。我国采纳了苏俄的“双重立法模式”:既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专门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又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失物招领”程序。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会引发法律适用的冲突,而且在实际运行中出现异化,有必要对我国现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进行分解和重构:一是将适用范围限缩为无主物的认定,将遗失物等无主财产的认定交由《物权法》的“失物招领”程序规范;二是将无人继承遗产的认定程序转化为作为非讼程序重要组成部分的“继承事件”程序。

无主财产、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非讼程序、继承事件

D915.2(法学各部门)

2015-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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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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