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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行政复议“司法化”

引用
司法化并非解决行政复议制度失灵的有效方案.行政复议司法化未能准确理解我国复议法及其复议制度失灵的症结,摒弃了复议的独特优势,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且也不符合域外行政复议的实践.行政复议的完善应当回归行政复议自我监督的本质,以确保行政化为发展方向.

行政复议司法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法院、行政裁判所、行政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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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2014-0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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