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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3.03.002

以现代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法修改

引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得到很大的发展,但也日渐显露出诸多结构性缺陷和深层次矛盾.尽管司法机关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但仅靠司法解释现已无法解决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注重修法方案的可行性和实践性,从实际出发对不合时宜的制度规范进行修改:应调整、重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应以“行政争议”代替“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界定受案范围和起诉权的基本标准以扩大受案范围和当事人保护范围;行政诉讼法救济应扩大范围、简化程序,建立赔偿专项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提升效率和便利当事人;应兼顾行政诉讼立法的公平与效率;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坚持司法最终性;应将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解释选择纳入法律文本;把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解释予以排除;应当重新正确认识并积极运用好检察指导,为完成艰巨的修法任务创造必要的社会共识条件.

行政诉讼法、修法工程、立法目的、受案范围、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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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1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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