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9.05.007
检察权的谦抑性
作为"求刑者"的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权力运作,需要体现谦抑性.其标准是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尊重、对公序良俗的参考、宽容和自省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权无原则、无限制地退让,更不意味着检察权对社会生活调节作用的减小.要真正塑造一种以人为本、充满人情味却不失严正的法律监督体系,实现我国检察权在新形势下的谦抑化发展,应该从刑事政策的修正等途径进行制度的革新与保障.
谦抑性、道德、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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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3(中国法律)
2009-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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