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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08.01.014

论司法程序性裁判

引用
司法过程是形成案件事实、发现并适用法律、处理各种程序性问题的过程,司法裁判相应地包括实体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后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司法程序性裁判机制的缺失是当前程序性违法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司法改革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中国司法改革推进路径在于通过规范司法程序性裁判消除司法程序性违法现象,重塑司法形象.为此,必须重新审视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调整司法程序性裁判的价值定位;必须重新把握公开审判原则,增加司法程序性裁判的透明度;必须根据程序主体性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必须重新梳理司法程序性裁判的对象,建立有效的程序权利救济机制.

程序性裁判、司法过程、程序性违法、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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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法学各部门)

2008-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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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16

20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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