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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08.01.008

制宪权问题再思考

引用
对制宪权问题的思考,应当从有利于我国构建合理而有效的宪政秩序的需要出发.制宪权应当具有"制定"与"修改"的双重处分权能.制宪权在性质上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层次性.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制宪权主体具有内在一致性.

宪法制定权、宪法修改权、制宪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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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1(法学各部门)

2008-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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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6

20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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