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6.03.016
论刑法中的客观归属论
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属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创设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该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并且该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时,由此行为引起的结果才可以客观地归属于行为人.客观归属论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重大挑战,并在刑事政策上针对刑罚扩张适用提出了有说服力的限制标准,研究客观归属论对推进因果关系思考有很大裨益.
因果关系、客观归属、容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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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4-1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