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4.02.007
论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罪名中所称的"假币",包括伪造和变造的货币,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和国家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购买假币不一定是用真货币购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以假币换取货币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以多换少"与"以少抉多"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金融代办员同样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上的明知包括确知和明知可能性两种情况.
假币、客体、购买、换取、主体、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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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中国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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