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14X.2022.01.023
数字社会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边界与国家义务
被遗忘权的重心在"遗忘",大数据时代通过"删除"来实现;被遗忘权主要指向的是国家公权力,关注的重心是公民在面对国家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应用时被遗忘权如何实现?被遗忘权本质上反映的是独立的个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自我支配和自我控制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了对主体性价值的尊重,形成了信息主体对信息控制者发布的信息进行撤回、删除、控制、支配的积极权能与防止信息再次被第三人利用传播的免受侵害的消极权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行使不仅仅有面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问题,也有与其他基本权利行使产生竞合关系的问题,还有特殊权利主体(如公众人物、公权力主体)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克减问题,从而形成其权利行使的边界.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有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的义务.
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宪法权利、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国家义务
D9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
2022-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2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