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14X.2020.05.003
基于“竞争中性”原则的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国企分类是推进竞争中性原则的基础与前提.但由于部分国企功能错位、国有资本布局不合理,导致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竞争性国企经济效益相对较低,而本该以社会功能为首要目标的公益性垄断性国企却追求经济利益、经济效益反倒较高的反常现象.需要通过分类改革,明确国企功能定位,对国企商业性业务推进竞争中性原则,提升竞争性国企内在效率和经济效益水平.加快产权改革步伐,将国资主要集中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和公益性行业,实现非竞争性国企的公益性功能.
竞争中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功能定位
F276.1(企业经济)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重大体制机制问题;对策研究”
2020-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2-31